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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教育局关于“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管理,鼓励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试行)》,现就“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一)县教育局

电话:0315-4626602

邮箱:ltxjyjjcs@163.com

网络平台:校园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平台(二维码附后,扫描进入)

(二)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

二、举报事项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学校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申请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参假参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八)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标准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5)1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三)依法保护学校食堂、学校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因不实举报造成影响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助予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乐亭县教育局

2025年9月4日 


来源:乐亭教育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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